監護人的設立與撤銷有哪些規定

一、監護人的設立與撤銷有哪些規定?

監護人的設立與撤銷有哪些規定

1、監護人的設立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爲委託監護人。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爲其指定監護人。

2、監護人的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二、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監護權具有以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爲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

2、監護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區別是什麼?

1、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

2、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爲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而產生。

3、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法定監護之外,其他情況下監護人的設立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的,比如委託監護,如果孩子出國留學,留學所在地的國家要求設立監護人的話,父母可以把監護權暫時委託給其他人。如果法定監護人沒有任何違法行爲,監護權不會被隨便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