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履行解除合同應程度的後果

延遲履行解除合同應程度的後果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爲,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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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交房如何解除合同


1、符合延遲交房解除合同的條件: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申請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爲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瞭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3、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出賣人時解除。出賣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需要注意的是,在出賣人延遲交房時,不管買受人是不是真的準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出賣人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出賣人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出賣人也是一種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