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履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延遲履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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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履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遲延履行分爲:一、給付遲延,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爲。其構成要件爲:須有合法債務存在;履行須可能;未按期履行;遲延履行無正當理由。
給付遲延依法應承擔如下法律後果:
1、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若遲延給付造成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規定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爲由主張負責。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若債務人能夠證明即使其不遲延給付也會發生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則可免責;
3、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3條規定的情況,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二、受領遲延
即債權人在債務人於履行期內履行時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接受債務履行的行爲。其構成要件爲:
1、須有合法債權存在;
2、債務人已按期做出實際履行,且履行適當;
3、債權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債權人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
債權人遲延受領,依法應向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受領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如保險費.提存費.運輸費等;若爲金錢給付義務,債務人可停止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債權人還應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延遲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