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爭取撫養權案例

父親爭取撫養權案例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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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如何爭取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