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起算點

訴訟時效中斷的起算點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民法總則》中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在權利讓人知道的內容中增加了一項義務人的規定。法條中用“以及”作爲連接詞,表達的是一種並列的關係。這就意味着權利人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較原《民法通則》發生了質的變化,即權利人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再是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而是在知道權利被損害且明確義務人這兩個條件都成就時,訴訟時效方可開始起算,這項變動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108條規定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被告相一致。那麼對於侵權行爲是發生在2015年10月1日後或之前,隨着權利人知道具體侵權行爲人的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又將如何加以認定,都可能將是我們在日後的實踐中可能所要面臨的問題,對於這類問題的處理又將回到上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溯及效力問題,因此,在《民法總則》生效實施後有關溯及效力的問題也是亟需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