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改制方向

民營企業改制方向
國有企業改制民營企業員工身份如何呢?
國企改制後管理人員主體身份的界定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改制後分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在這些公司內管理人員的範圍:企業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企業經理人員、企業財務負責人及其他負責人。 1、國有獨資公司:國家仍爲唯一的投資主體,公司企業仍爲典型的國有企業,只不過改革了市場化運作模式,其管理人員仍然對國有資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所以其身份仍爲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無疑仍應定性爲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 2、國有控股公司:企業財產由國有股份控制,無論是該企業的管理決策人員的數量、級別還是企業的經營決策、投資方向,很大程度上都會受到原國企的影響, 即由於國企的控股而使該合資公司的所有財產都受到原國企的控制,而原國企正是透過改制後留在合資企業中的原國企工作人員的職權來達到對合資企業的控制。改制後的原國家工作人員仍管理國有企業事務,因而其身份仍爲國家工作人員。 3、國有參股公司:企業財產並不完全由國企控制,企業性質也發生了改變。這部分財產是混合財產,並按各方投資比例來認定混合財產,因此這部分工作人員應具有雙重身份,既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又具有一般企業管理人員身份,應視具體情況予以確認。 (1)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以及作爲股東代表的監事,是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權利,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因而其行使的是國家權力,從事的是國家公務,其身份應是國家工作人員。 (2)其他管理人員接受的是董事會的聘任,其執行的決議代表的是董事會即企業、全體股東共同的意志與利益。這與作爲股東之一的國家的意志與利益並不等同。因而他們代表的是企業的意志與利益,從事的是企業管理事務,不是“公務”,不應認定爲國家工作人員。以上是對國有企業改制民營企業員工身份問題的相關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