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屆滿需要釋放證嗎
羈押期屆滿釋放的需要釋放證。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8條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其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在羈押期間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者逮捕不當的,應當在發現後的十二小時以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將被拘留或者逮捕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的三日以內,將釋放或者變更的原因及情況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