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滿逃跑

取保候審期滿逃跑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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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犯人逃跑有什麼後果

首先,其所繳納的保證金會被沒收;如果是提出保證人的話,保證人沒有及時報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爲的,要處以罰款,有犯罪行爲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會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的具體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最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期間逃跑,這一事實會作爲最終判決量刑的情節。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