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三種不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三種不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三種不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法三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