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案件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

刑事案件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不收取訴訟費,而民事訴訟要預交訴訟費,同時還要承擔“誰敗訴誰承擔訴訟費”的風險。因此在受侵害嚴重的案件中,受害人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就有可能面臨預交大額訴訟費的難題。

二、審限不同。

民事訴訟審限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般是在六個月內宣判,而附帶民事訴訟一般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對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的,爲了取得被害人諒解,一部分被告人願意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爭取從輕處理。

二、賠償範圍。

根據最高人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可見在重傷害或者被害人死亡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基本上不能得到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扶養)人的生活費的賠償,而在單獨民事訴訟中,這些訴請又可以得到支援。

共涉及到三方面的不同。從訴訟費用上分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比較有利於案件當事人,因爲不需要訴訟費用;而從審理時限上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是比較短的;再就是賠償範圍上,需要依據案件具體情況,才能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