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民事公益訴訟是爲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並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公益訴訟僅僅是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而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他人發生爭執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公益訴訟的特徵: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如果原告爲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爲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爲,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爲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纔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國家現有的公訴案件當中,人民檢察院主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案子比較少,所以在這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實也不算是特別的健全,司法實踐當中也缺乏相應的審判實例進行分析。就像是污染環境罪,這種罪名檢察院就能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