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嗎?

一、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嗎?

提起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嗎?

可以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司法解釋明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更加合理、明確地界定了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身份;同時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新的公益訴訟案件類型,明確規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可以一併提起附帶訴訟,由同一審判組織一併審理,節約司法資源。

二、公益訴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應該說,現代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公益訴訟制度已相當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目前卻還沒有存在這種制度,隨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勢必會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接受。比較發達的美、日、英等國相關立法,可以看出,相對於私益訴訟,公益訴訟有其明顯的特徵:

1、公益訴訟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僅指無利害關係的人,但古羅馬法亦包括有利害關係的人。且如果原告爲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選擇適宜的人作爲原告。

2、原告起訴的出發點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尊嚴及社會公平正義,而非個人一己私利。

3、公益訴訟涉及的案件範圍寬泛,可以是民事侵權行爲,也可以是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活動。

4、公益訴訟的地位體現在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

5、原告在勝訴後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質獎勵。

公益訴訟中起訴和訴訟標的缺乏足夠的利害關係。這就使公益訴訟人缺乏相應的動力追求勝訴的結果。爲防止公益訴訟人在啓動訴訟程序後,隨意退出或無故缺席,造成法院審理機制的癱瘓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可以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時,要求公益訴訟人交納適當數額的保證金,作爲公益訴訟人完整地參加訴訟過程的物質制約手段。在訴訟程序終結之時,不論其是否敗訴,法院都應如數退還保證金及相應銀行利率

人民法院應當對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失火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即毀損的財物較多,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等的,就應當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不能單純的依據損害後果定罪,還應當適當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