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件是什麼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件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件是什麼

1、民事公益訴訟是爲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並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公益訴訟僅僅是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而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他人發生爭執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私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援起訴。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徵

1、投訴作爲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前奏

爲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罰侵犯公益的行爲,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投訴之後可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爲,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而與此相反,訴訟程序紛繁,時間相對過大,顯然沒有行政執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規定投訴作爲公益訴訟提起的必經程序。只有投訴無門、無果時,方可提起訴訟。

2、設立預審制度

指在審判機關正式受理公益訴訟之前,對公益訴訟人的起訴進行審查,以確保公益訴訟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爲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排除沒有事實根據的起訴。必要時,可由人民法院將公益訴訟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做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立案?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爲誰?以何種類型的案件立案?

3、受訴法院級別應作相應地提高

即一審法院應爲作出違法行爲的主體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公益訴訟與其他常見的訴訟相比,往往會涉及更爲廣泛的大多數人的利益,且起訴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大,比如行政公益訴訟,面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訴訟人往往會顯得力不從心,甚至,違法的行政機關會以權壓力,阻撓訴訟人的起訴。正是出於對公益訴訟的重視及保護起訴人的訴權,人們就有必要把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爲一審人民法院。同時由於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官有着更高的學歷和審判經驗要求,因此,相當於基層人民法院來說,中級法院的法官更能滿足公益訴訟對法官高素質的要求。

4、設立保證金制度

公益訴訟中起訴和訴訟標的缺乏足夠的利害關係。這就使公益訴訟人缺乏相應的動力追求勝訴的結果。爲防止公益訴訟人在啓動訴訟程序後,隨意退出或無故缺席,造成法院審理機制的癱瘓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可以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時,要求公益訴訟人交納適當數額的保證金,作爲公益訴訟人完整地參加訴訟過程的物質制約手段。在訴訟程序終結之時,不論其是否敗訴,法院都應如數退還保證金及相應銀行利率

5、修改有關舉證責任的理論

關於舉證責任問題,學者衆說繁談並無定論。筆者認爲:有必要區分舉證責任中的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後者則是確定販訴責任的指針。故對有關公共利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事實證據,由公益訴訟人提供,而對於提供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責任,則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可不斷地提出新的證據以達到勝訴的目的。至於說服責任的承擔問題,不應做“一刀切”的規定,可在制定實體法時對說服責任的分配問題作出規定。

這裏還存在一個問題,即在公益訴訟作爲個人組織時,因爲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難以滿足舉證責任的要求,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爲應當讓檢察院參與到公益訴訟中尤其是民事訴訟中來。並作爲民事訴訟當事人身份出現,檢察院作爲公法機關,其收集證據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訴訟人向檢察院提出申請後,檢察院在經審查後,可與公益訴訟人合作作爲聯合當事人或其作爲主要訴訟參與人,進入公益訴訟程序。

6、撤訴與和解

當事人的自由處分將受到法律較多的限制。首先,公益訴訟人如果撤回起訴,要受到法律嚴格的限制。除已提起的公益訴訟證據不足,法院允許撤訴外,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明顯違反法律,侵害國家利益、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許撤訴。其次,雙方允許自行和解,但要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例如:國家對某一違法行爲的處罰是違法金額的1-5倍,則被告只有在承諾接受法定範圍內的罰款,並交出罰款的情況下,才允許雙方自行和解。

7、裁判的執行應有別於民事裁判執行

公益訴訟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交由人民法院相應執行機關直接執行。民事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需要按照執行程序由人民法院的相關執行組織加以執行。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審判組織依法移送執行的,人民法院執行組織才按執行程序執行。執行中,如果涉及相關權利人難以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執行所獲收益應該收歸國家。刑事公益訴訟直接有相關機關執行。

8、原告勝訴以後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中國關於獎勵揭發,檢舉違法行爲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早已在各類法律中有所出現。

在公益訴訟中,公益訴訟人要承擔舉證責任,訴訟費用,還要爲訴訟花費人力、物力、財力。儘管公益訴訟人提起訴訟之初,是出於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關心,但是“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相關”。對於公益訴訟人的這種懲惡揚善,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的行爲以獎勵的形式加以鼓勵,有利於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監督的領域,從而形成社會監督這種強有力的外在力量。

大家比較經常聽說的是附帶民事訴訟,但附帶民事訴訟是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這種糾紛,可公益訴訟就不一樣了,從表面上來看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行爲好像對自己也沒有危害,但長此下去,破壞的可能是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