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在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過程中,經常伴隨着對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的損害。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

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能是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近親屬、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只限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對於精神損失的主張,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

必須在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否則只能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並按照民事案件的標準交納訴訟費。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

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或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罪犯的遺產繼承人等。即使被告人的行爲最終被認定爲不構成犯罪,對於已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如果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也要一併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5、爲了保證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必要時可申請法院先行決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犯罪行爲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由此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且系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精神損失。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在這裏要提醒大家的是:對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透過追繳或退賠的方式來彌補損失。由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比較複雜,建議受害人請專業律師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