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成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不然的話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是不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那究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均限定爲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財產遭受犯罪行爲的侵害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法院《附帶民訴規定》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別關注: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

④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⑤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爲,如果給你造成了物質方面的損害的,那麼你是有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要求犯罪分子作出具體的賠償。但刑事案件要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需要具備以上條件纔可以,而這就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