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附帶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附帶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⒈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爲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啓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爲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⒊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

⑴這裏的犯罪行爲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爲,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構成犯罪的行爲。只要行爲人被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訴,因其行爲遭受損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使被告人的行爲最終沒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確定爲實體意義上的犯罪行爲,也不影響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進行。

⑵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

⑶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

二、民事附帶刑事訴訟範圍: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爲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現行法律構建起了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作出了相關司法解釋,且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打擊犯罪,在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其重要作用,但仍不可否認該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總之,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