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的法律並不是單一不可交叉的,根據案件情況的不同,經常會聽到刑事附帶民事和行政附帶民事的說法,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兩者卻有着截然不同的意義,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有哪些?結合相關法律,具體分析如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區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中的認定的事實即是民事賠償的前提和依據,刑事訴訟中只要認定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就應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不需對事實進行再認定,只是解決如何適用法律確定賠償數額的問題,兩種訴訟都基於被告人犯罪的同一事實,因此,將兩種訴訟合併進行體現了效率的價值。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行政訴訟的被告與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具同一性,兩種訴訟所需認定的事實亦不同,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需單獨認定,具有完全的獨立性,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同一被告和同一事實的特徵。綜上,所謂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着本質的區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的民事訴訟的事實與行政訴訟中的事實不具同一性,其獨立於行政訴訟單獨存在而不具依附性,因而不存在附帶的基礎。相反,若確立該項制度,將面臨着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和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的衝突、適用的證據規則不同的矛盾、被告主體不一致及判決的不確定性等方面的法律障礙,因此,不宜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

1、關於行政裁決引發的訴訟

行政裁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以居間者的身份,對特定範圍內與裁決機關行政管理職權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依法作出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爲。這類案件最原始的爭議是民事爭議,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只是爲了解決民事爭議,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要求法院重新審查相關的民事糾紛應作爲附帶的民事訴訟來處理。

2、關於行政處罰引發的訴訟

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爲人進行了行政處罰,採取了行政強制措施或作出了對個人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爲,同時也對民事侵權行爲進行了裁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對其中有關民事部分所作出的裁決也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構成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兩個訴訟都是由於同一法律事實產生,具有緊密的聯繫,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行政治安處罰案件。

3、關於行政確認引發的訴訟

行政確認直接涉及對民事主體的身份、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法律事實的存在與否進行認定,改變了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經常引發其他民事爭議,這些民事爭議的解決以行政爭議的處理結果爲依據,可以作爲附帶訴訟一併處理。屬於這一類的常見的有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確權後所引發的民事爭議。

4、關於行政許可引發的訴訟

行政機關許可的某種行爲,第三方認爲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權益,第三方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審查行政許可的合法性,也可以要求附帶解決民事爭議。比如建房,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起建房許可侵犯其採光權、通風權,可以提起要求撤銷行政許可的行政訴訟,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侵權之訴。

5、其他

現代社會行政權調整的社會關係範圍擴大,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也不侷限於上文所述的幾種情況。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某一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而這一行政行爲又直接影響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引起民事爭議。只要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具有關聯性,符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構成要件就可以成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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