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爲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爲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均限定爲物質損失,包括:

(一)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三)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訴訟結束,被害人就精神損害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