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有哪些?

刑事案件在我國屬於比較嚴厲的案件類型,對國家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財產都有着比較嚴重的傷害。民事賠償主要是針對案件中的具體金額和具體數目做明確的規定。那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範圍有哪些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爲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於這種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的,因此稱爲附帶民事訴訟。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

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首先是一種民事訴訟。也就是說,這種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問題性質是民事損害賠償。在實體法上應當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訴訟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附帶民事訴訟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這種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被告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在刑法上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又屬於民事侵權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雖然性質不同,卻根源於被告人的同一違法行爲。正因爲如此,纔有可能在一種訴訟過程中同時解決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這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

二、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由上述可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爲前提。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的,因此,只有刑事訴訟已經進行,纔有可能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就談不上附帶民事訴訟。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則成爲獨立的民事訴訟。

2、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對被害人或國家、集體造成了物質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這裏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一般理解爲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爲犯罪的行爲,而不是實際上確已構成犯罪的行爲。只要被告人的行爲被公安司法機關認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那麼該行爲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便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爲此,下述幾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均應對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做出實體裁判:

1、經審理確認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被告人的行爲又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

2、經審理確認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但其違法行爲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

3、具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均限定爲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物質方面的損失,具體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爲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儘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非完全相同。

這類案件的成立主要是刑事案件的成立的情況下,民事賠償纔可以確立。如刑事案件不能構成立案標準的情況下,相關的民事賠償也不予以受理。我國對這類賠償主要有物質的賠償、經濟的賠償、財產的賠償三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