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規定?

我們雖然生活在一個和平的時代,但是難免會有犯罪行爲的發生,違法犯罪行爲給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傷害,而且其自身呢也要承擔嚴重的後果,犯罪嫌疑人因爲自身行爲,造成他人受到人身傷害,生命受到威脅和財產損失的話,犯罪嫌疑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在這個時候,受害人有權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如何規定呢?小編爲您整理了相關的資料。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由於其自身的犯罪行爲使得受害人受到了經濟上的損失,如丟失錢財,司法機關需要對犯罪分子依法進行刑事處罰,除此之外,還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依照法律判處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因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到了物質上的損失的,如丟失錢財,那麼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若國家的財產、集體的財產遭受損失的話,司法機關在提起公訴的時候,有權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關於刑事的案件後,有權力告知被害人、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血緣親屬、沒有行動的能力或者被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並且被害人由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遭受物質上損失的,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果受害人因爲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的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受害人的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上的損失,受害人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有一種例外的情況,如果被害人是因爲犯罪的行爲遭受精神上的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將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的法律規定,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因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精神上的損失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或者在這件刑事案件審訊結束之後,被害人再次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話,司法機關將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這是因爲根據我國現在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僅在是被害人因爲人身權利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如果不是這個情況的話,司法機關將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一般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包括受害人的醫療費用、因受到侵害造成的誤工費、必要的護理費用、必要的交通費用、必要的住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不要的營養費,根據具體的情況,造成受害人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如果是受害人死亡的,還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