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首先,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又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的,因此稱爲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是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注意兩點:

一是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

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

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範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