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透過 法釋〔2000〕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附帶民事糾紛賠償的範圍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爲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爲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爲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爲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爲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爲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有很多的刑事案件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比如說搶劫罪的刑事責任是人民檢察院公訴的,但是搶劫的這種行爲給被害者造成的財產損失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外,大家需要注意到,如果是要針對這種犯罪行爲索要精神損害賠償的話,因爲精神損害賠償不是直接的財產損失,所以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