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是什麼?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審判人員應當對原告人的口頭訴訟請求詳細詢問,並製作筆錄,然後向原告人宣讀;原告人確認準確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不論是口頭還是書面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應當說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爲遭受的損失的程度和具體的訴訟請求等內容。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上寫明,不能用口頭的方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爲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他們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綜上所述,犯罪活動發生往往會導致受害人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這樣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受害人及家屬可以發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院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限於因爲犯罪導致人身權益受損產生的物質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