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事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如何確定?

我國刑訴法對附帶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規定。原告的財產如果因爲被告的違法行爲而受到侵害,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那麼,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是什麼?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如何確定?下面小編爲大傢俱體介紹。

什麼事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如何確定?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

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首先是一種民事訴訟。也就是說,這種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問題性質是民事損害賠償。在實體法上應當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訴訟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附帶民事訴訟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這種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引起的。被告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在刑法上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又屬於民事侵權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雖然性質不同,卻根源於被告人的同一違法行爲。正因爲如此,纔有可能在一種訴訟過程中同時解決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這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

二、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由上述可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爲前提。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的,因此,只有刑事訴訟已經進行,纔有可能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就談不上附帶民事訴訟。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則成爲獨立的民事訴訟。

2、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對被害人或國家、集體造成了物質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這裏所指的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一般理解爲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爲犯罪的行爲,而不是實際上確已構成犯罪的行爲。只要被告人的行爲被公安司法機關認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那麼該行爲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便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爲此,下述幾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均應對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做出實體裁判:1、經審理確認被告人的行爲構成犯罪,被告人的行爲又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2、經審理確認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但其違法行爲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3、經審理確認被告人雖然給民事原告人造成損害,但因患精神病或未成年而無刑事責任能力,應由其監護人負賠償責任的。

3、具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均限定爲被告人的犯罪行爲所造成的物質方面的損失,具體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爲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儘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非完全相同。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繫,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如果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2、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這裏需要澄清兩個問題:一是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之外;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爲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範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學界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應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包括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限定爲物質損失、財產損失。1982年民法通則透過後,我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範圍已涉及侵害財產權與人格權。侵害財產權包括侵害有形財產權(物權)和無形財產權(知識財產);侵害人格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與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由於附帶民事訴訟性質上屬於民事訴訟,在訴訟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應同樣適用。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民事訴訟應包括作爲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和精神的全部損失。”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將“因侮辱和傷害身體”而受損失包括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之內。這些對我國將來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均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此種意見不無道理,但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作出修改。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覆,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範圍包括: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爲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和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這種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且還指因犯罪行爲必然遭受的損失。對於被害人因犯罪的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精神方面的嚴重損害的,例如侮辱、誹謗犯罪,筆者認爲,可以在刑事訴訟進行完畢、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確定以後,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由於被告人的侮辱、誹謗行爲而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透過閱讀上述資料,相信您已經對附帶民事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有了明確的認識。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違法行爲對受害人的損失一定具有因果關係,並且損失分爲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這些在訴訟過程中都要明確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