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

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爲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爲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爲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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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其本質上是具有民事訴訟特徵的經濟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一、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規定:聽聽精神損失賠償。“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爲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二、因犯罪行爲造成的間接損失應納入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