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的範圍都包括什麼?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不僅要進行查證還要對當事人進行問詢,而且如果在查證和問詢中發現刑事訴訟中還有民事糾紛,一般這個時候都會一併處理,但是往往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體不太瞭解,本站的小編馬上爲大家介紹一下。

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的範圍都包括什麼?

一、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的範圍都包括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依照《解釋》第84條、第85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範圍包括以下幾種:

1、被害人。因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被害人能可以作爲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必須存在着物質損失且該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被害人已死亡後,其近親屬以自己名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因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通則》的規定近親屬的範圍較合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已死亡被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並享有原告人的訴訟地位,應符合以下條件:近親屬對於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撫養關係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被害人確已死亡情況下進行;被害人的近親屬能作爲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必須存在着實際的物質損失且該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3、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檢察院。《刑訴法》第77條第2款的規定是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依《解釋》第8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且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是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並非是其他財產與人身權利。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時,應先由受損失的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受損失的單位知情後仍不提起的,檢察院纔有權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附帶的民事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檢察院無事實上的利害關係,實際上它是代表國家以法律監督者身份行使權利,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利益,不獨立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那麼其中包括一下幾個方面,首先如果被害人因爲遭受物質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其損失必須是被告造成的才行。其次,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那麼其親屬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必須是被害人確認死亡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的,而沒有行爲能力或者是已經被限制行爲能力的受害人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