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的賠償有哪些?

我們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與他人出現糾紛事件,那麼如果經過協商無法解決時,必要是會透過訴訟等手段來解決,那麼也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種案件形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的賠償有哪些呢?一般情況下會包括人身損傷賠償費用和財產損害賠償費用,下面就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的賠償有哪些?

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爲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爲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爲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爲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爲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爲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怎麼執行

1、申請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2、申請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4、申請法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的賠償有哪些,一般在出現刑事案件後,犯罪分子可能不僅僅會傷害到受害者的人身,還會對財務也造成了傷害,那麼這時我們就可以在審理刑事案件時追加民事賠償,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經常會出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