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立案

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自訴案件的種類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二)立案的標準

1、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爲已滿16週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爲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爲告訴的,代爲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繫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繫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3、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立案的原則

1、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對提起的自訴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要求,即具備基本的犯罪事實及基本的證據或證據線索,應予立案受理。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處以刑罰需經案件審理後作出裁判,不能以“構成犯罪,追究刑罰”爲立案標準。

2、不重複司法介入原則。對於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已立案處理,或尚未處理的,不應立案。

(四)確立立案聽證制度

1、立案庭接收自訴人的材料時,同時告知自訴人前來法院聽證是否受理立案的時間、地點。

2、立案庭於當日內將自訴人的材料遞交刑庭,由刑庭指定人員組成合議庭或指定獨任法官審查。

3、在確定爲聽證日的時間、地點,法官當場告知自訴人是否立案,以及不予立案的理由。

4、立案審查的期限爲人民法院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

二、審理

1、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爲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蔘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爲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爲,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併審理。

5、人民法院對於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所以看出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間,自訴人要對案件實時跟進,當公安機關對案件發現有用證據要積極利用,向法院提出自己的合理請求,要求被告進行合法補償,當案件複雜法院進行雙方調解時,積極配合法院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