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標題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標題可稱作“附帶民事起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人民檢察院作爲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標題寫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確定根據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依據比較容易確定,共有4類: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項目按格式要求寫。

(3)訴訟請求

刑法第36第1款條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實體法律依據。該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在被害人獲得司法救濟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給予了特別的重視。刑法第36條第2款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77條則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被告人賠償的損失有明確的範圍,即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刑法規定),或者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和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不包括精神損害。就經濟損失而言,應該包括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要發生的經濟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但將來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可預期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不在其中。

(4)事實與理由

與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結構一樣,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在結構上也分成兩部分,先寫案件事實,後寫證據訴訟請求的理由。

事實部分的寫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追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部分提出索賠請求,包括當人民檢察院作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是如此。按理說,在這種情況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就只需要寫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的發生、侵權過程以及侵權結果,而不需要寫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但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性,即雖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在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要作爲指控事實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實仍然不能不出現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因爲刑事犯罪事實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兩者的聯繫在法律上十分緊密;這就象雖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權結果不是人民檢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內容,卻可以作爲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寫入起訴書中一樣。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爲,實際上也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只是刑事犯罪行爲的情節或給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及該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纔對案件的不同性質產生決定性作用。因此,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仍然應從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爲入手,寫被告人實施刑事犯罪行爲(實際上也就是實施民事侵權行爲)的開始、過程和結果。

(5)證據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在寫完理由部分後,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寫上證據部分,方法亦應採用目錄式,即只需要列舉出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寫出證據的具體內容,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而且,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目的不在於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訟請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賠償,所以只需要列舉有關能證明民事損害後果的證據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實不需要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以證明。

以上便是對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的簡單介紹,本文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書寫格式着手,對起訴狀的各個部分都做了詳細的解答。這也是希望大家在書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時候可以準確、全面的把自己的訴求書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