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法有什麼規定?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法有什麼規定?

一般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除了承擔刑事責任,還需要承擔對受害人的民事賠付責任 。這時受害人需要委託律師起草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來申請賠償。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法有什麼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詳細講一講。

一、首部

首部應當寫明:

(1)文書名稱,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3)標題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標題可稱作“附帶民事起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人民檢察院作爲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標題寫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4)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確定根據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依據比較容易確定,共有4類: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項目按格式要求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確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從屬於刑事訴訟,但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並不受限於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況下,可能有一些人會因未被提起公訴而不能成爲刑事被告人,這並不意味着其應負的民事責任也同時消滅。負有賠償責任的下列當事人可以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爲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況下,其監護人可被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即在刑事訴訟中未被起訴的其他同案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二、正文

(1)訴訟請求

刑法第36第1款條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實體法律依據。該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在被害人獲得司法救濟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給予了特別的重視。刑法第36條第2款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77條則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被告人賠償的損失有明確的範圍,即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刑法規定),或者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和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不包括精神損害。就經濟損失而言,應該包括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要發生的經濟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但將來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可預期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不在其中。

(2)事實與理由

與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結構一樣,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在結構上也分成兩部分,先寫案件事實,後寫證據訴訟請求的理由。

事實部分的寫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追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部分提出索賠請求,包括當人民檢察院作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是如此。

附帶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的寫作方面與民事起訴狀有相同之處,也是應該先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的性質進行分析認定,對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總結,仍然從法律上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責任加以證明。

(3)證據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在寫完理由部分後,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寫上證據部分,方法亦應採用目錄式,即只需要列舉出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寫出證據的具體內容,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而且,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目的不在於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訟請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賠償,所以只需要列舉有關能證明民事損害後果的證據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實不需要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以證明。

三、尾部

應當寫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份數;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簽名或者蓋章;

(4)具狀時間。

由此可見,對於受害人代理人來講,進行申請民事賠償的時候必須掌握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法,簡單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狀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其中正文要寫清楚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和相關證據,是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最重要部分,需要認真對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