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的問題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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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的問題有那些

通常我們在起訴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就會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起進行。在寫該起訴書的時候也有許多問題是需要我們注意的。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呢?本站爲您解答疑惑。

一、附帶民事起訴狀與刑事起訴狀的區別

附帶民事起訴狀雖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兩種格式,但兩種格式的訴狀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還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點在:

(1)都適用於刑事公訴案件

(2)在使用附帶民事起訴狀之前都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爲;

(3)訴狀的使用目的都是爲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物質損失獲得賠償。

因此,兩種格式的附帶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檢察院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格式不要求文書正文標題居中。

二、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的問題:

1、首部

(1)標題

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標題可稱作“附帶民事起訴狀”或“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人民檢察院作爲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起訴的,標題寫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確定根據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依據比較容易確定,共有4類: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被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項目按格式要求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確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雖然從屬於刑事訴訟,但負有賠償責任的被告人並不受限於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況下,可能有一些人會因未被提起公訴而不能成爲刑事被告人,這並不意味着其應負的民事責任也同時消滅。負有賠償責任的下列當事人可以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對刑事被告人的行爲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況下,其監護人可被列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即在刑事訴訟中未被起訴的其他同案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訴狀中,起訴人寫作“原告:×××人民檢察院(本院)”,另起兩行分別寫“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職務(本院檢察員)。”被起訴人就寫作“被告人”,項目與起訴書相同。

2、訴訟請求

刑法第36第1款條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實體法律依據。該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在被害人獲得司法救濟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給予了特別的重視。刑法第36條第2款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77條則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據。根據上述法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請求被告人賠償的損失有明確的範圍,即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刑法規定),或者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和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不包括精神損害。就經濟損失而言,應該包括已經發生的經濟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要發生的經濟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但將來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或可預期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傷害賠償,訴訟請求部分應該包括醫療救治費、藥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被助費、續醫費、被害人本應承擔的贍養費、撫養費等費用。在司法實踐中,營養費被認爲是一項合理的費用,但鑑於營養費不易確定,通常被納入精神撫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撫慰金的名義出現。但精神撫慰金具有明顯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而這一賠償範圍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均無確切的依據。作爲一種廣爲人知且獲得相當的社會承認的賠償項目,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與民事起訴狀中訴訟請求的寫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止一人時,訴訟請求部分應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事實與理由

與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結構一樣,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在結構上也分成兩部分,先寫案件事實,後寫證據訴訟請求的理由。

事實部分的寫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追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只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部分提出索賠請求,包括當人民檢察院作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也是如此。按理說,在這種情況下,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就只需要寫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的發生、侵權過程以及侵權結果,而不需要寫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但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特殊性,即雖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在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要作爲指控事實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實仍然不能不出現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因爲刑事犯罪事實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兩者的聯繫在法律上十分緊密;這就象雖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權結果不是人民檢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內容,卻可以作爲一個酌定量刑情節寫入起訴書中一樣。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爲,實際上也就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只是刑事犯罪行爲的情節或給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及該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纔對案件的不同性質產生決定性作用。因此,附帶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仍然應從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爲入手,寫被告人實施刑事犯罪行爲(實際上也就是實施民事侵權行爲)的開始、過程和結果。這一事實的寫作,因有起訴書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訴書的指控事實來寫,而把重點放在對於後果的寫作上,且無論是什麼樣的後果,最後都要歸結到經濟損失上來。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犯罪事實不一致,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部分的寫作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基本內容上沒有出入,只是細節不同,則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寫作事實最好不要反映這一差異,因爲表明這一差異對於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什麼幫助,卻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帶來新的舉證責任。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有根本性的差異,即在諸如影響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賠償責任劃分等問題上有出入,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方面應該將自己對案件的不同認識向人民檢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檢察院重新調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改變認識的證據,一方面將自己的案件事實的認識作爲案件事實寫入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同時提供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確實充分的證據。人民檢察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以作爲有別於當事人提出的附帶民事起訴的一個例外,在事實部分的寫作方法上較爲簡單,可以全部但略爲簡要地將起訴書的事實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而將本應作爲該文書事實部分重點內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對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害後果作爲敘述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自然延伸。這主要是因爲同爲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起訴,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不存在差異。

附帶民事起訴狀的理由部分的寫作方面與民事起訴狀有相同之處,也是應該先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民事侵權行爲的性質進行分析認定,對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犯罪行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總結,仍然從法律上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責任加以證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理由部分應該對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害結果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加以證明,這是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第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需要對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加以證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權行爲人不止一個,可以不具體劃分每一個侵權行爲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大小,但應該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法律依據上,應該既引用刑法第36條第1款(實體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2款(程序法依據),以及民法通則有關條款(實體法依據)。

4、證據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從本質上說,屬於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因此,在寫完理由部分後,附帶民事起訴狀中應該寫上證據部分,方法亦應採用目錄式,即只需要列舉出證據名稱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寫出證據的具體內容,不需要對證據進行分析,而且,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目的不在於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訴訟請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賠償,所以只需要列舉有關能證明民事損害後果的證據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實不需要在附帶民事起訴狀中加以證明。

從上文章我們知道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與一般的而刑事訴訟狀區別不是特別的大,兩者都是用於刑事公訴案件的,且兩者的使用目的和寫作方法也都大差不差。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書寫注意的問題基本上就是格式問題,只要內容具體、事實說清楚就可以了。這就是本站爲您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