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

一、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

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

1、被害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爲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爲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於當事人的死亡,其訴訟能力和訴訟行爲能力均歸於消滅,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其民事權利又需要有人主張,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專門規定其近親屬可以起訴。近親屬的範圍爲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爲而遭受的損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因此,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維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民事權益。

二、哪些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該條規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此之外,我們從《刑事訴訟法》中看不出哪些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事實上,許多案件的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或者受理後會被裁定駁回起訴。那麼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依據又在哪裏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人;(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四)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五)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該解釋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的五個條件,對於前四個條件在實踐中不會有什麼問題,關鍵在於第五個條件:何爲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作了回答。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該條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精神損害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財物被毀壞。

因爲只能對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這裏所講的人身權利僅指身體權、健康權等物質性的人身權,而不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精神性的人身權;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因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進行犯罪時,也造成了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後,當事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屬也是有權利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這也是爲了更好的保障被害人的各項權益,在這裏也是勸告各位,一定要避免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爲,否則自身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