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26條有什麼新規定1、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地面平整,側石完好,無障礙設施保持通暢;(二)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聲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有效;(三)檢查井、箱蓋等保持齊備完好,並與路面保持齊平狀態。2、城市道路、公共場地及其附屬設施污損、缺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及時清理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