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撤銷

離婚協議的撤銷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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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

可以起訴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事欺詐脅迫的界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68.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69.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脅迫行爲。
  70.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爲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爲乘人之危。
  71.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
  72.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爲顯失公平。
  73.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爲,自行爲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