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的罰款屬於行政責任嗎

闖紅燈的罰款屬於行政責任嗎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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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罰款是行政制裁嗎




    是屬於行政制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 38、39、40、41、42、43條,機動車闖紅燈的交通違法行爲的處罰標準是罰款200元,扣3分。



    《條例》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透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透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爲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這是國家法律擬定的處罰標準,地方政府有權根據當地實際交通狀況作出相應改動,如深圳當地對闖紅燈交通違法行爲處罰標準如下:



    駕駛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兩百元罰款;遇行人正在透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五百元罰款。發生輕微交通事故不執行“快處快賠”,以至於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



    此次立法中各方意見爭議最大的衝紅燈罰款,最終定格在五百元,但一年內三次以上的,第三次起每次罰一千元;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扣駕駛證三個月。



    另外,在快速路、高速路上若有下列四種情況也要被罰五百元: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的;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一年內五次以上者每次扣證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