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國家賠償

強制拆遷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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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強制拆遷

不可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先補償後搬遷”的規定,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採用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