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社會保障卡發放

全民社會保障卡發放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依法徵收農村集體耕地,被徵地農戶人均剩餘耕地面積低於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的30%、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的被徵地農民納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範圍。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擴大保障範圍,具體對象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保障對象具體名單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後,在村(社區)公示7個工作日,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爲保障對象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憑證。

第二十一條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爲時點,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爲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未滿16週歲(未成年年齡段);

(二)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勞動年齡段);

(三)60週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年齡段被徵地農民按照規定領取安置補助費,不作爲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

第二十三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全日制就業的,按照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靈活就業且符合規定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四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領取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徵地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疊加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人均籌資標準應當不低於當地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發放標準的139倍,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按照規定安排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省級補助資金;

(三)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1%的資金;

(四)按照規定用於社會保障資金的安置補助費。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爲每個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建立個人帳戶,個人帳戶記賬標準爲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人均籌資標準。

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個人帳戶資金用於對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的個人帳戶資金用於爲其逐月發放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金。

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符合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資金本息尚有餘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死亡的,其個人帳戶資金本息餘額可依法繼承。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管理資訊系統,爲被徵地農民保障對象查詢個人相關資訊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被徵地農民按照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有關規定繳納保險費後,享受相應待遇。

被徵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徵地農民符合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福建農村徵地補償標準根據被補償對象的年齡段的不同是有所區別的,也就是未成年的年齡段和壯勞力的勞動年齡段以及年老體弱的養老年齡段所得到的補償都不盡相同,不過補償費用是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這些確是不變的,該給的費用絕不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