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的追訴時效計算

行賄的追訴時效計算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追訴時效的計算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爲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爲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纔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爲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