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罪30萬以上量刑

銷贓罪30萬以上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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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贓罪量刑標準30萬元怎樣處理?

  “銷贓罪”已經改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規定窩贓、銷贓罪由原來最高刑期三年變爲七年。  修正案: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其中“情節嚴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