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性質

訴訟離婚的性質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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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性質是什麼呢?大家知道嗎?

被告無權干涉原告的合法行爲。一【廣義上講--人的合法行爲是自由的】從廣義上講,由憲法角度而言,人的合法行爲是自由的,想做什麼,這完全取決於自己的選擇,任何他人無權加以干涉。這也是人的最基本權利。二【狹義上講--人的行爲是獨立的】從狹義上講,縮小到家庭範圍,家庭成員中所有有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其行爲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同樣不受他人干涉。不論是在起訴離婚期間、還是正常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對方都沒有權利隨意干涉另一方的合法行爲。這一點,在《婚姻法》中也有相應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