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轉移財產要怎樣認定

離婚轉移財產要怎樣認定
離婚轉移財產要怎樣認定
現實中,常常遇到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出賣,註銷公司、寫假借條等轉移財產、企圖侵佔對方財產的情況。
①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一般包括:
1、轉移已有存款;
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摺;
3、私自出售房屋;
4、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②惡意負債的情形一般有:
1、製作虛假的欠條;
2、虛報開支;
3、在法院打虛假債務官司;
4、利用關聯企業負債等。因此一方惡意轉移財產或惡意負債的形式是多樣的,其配偶應注意平時就多收集財產線索,比如相關的憑證、發票等書面材料,以備在訴訟中作爲證據適用。
離婚雙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其中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其中一方利用僞造的債務關係,企圖將僞造的債務變爲夫妻共同債務,讓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以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法院將依法保護利益被損害的一方權益,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