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起訴書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起訴書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糾紛處理

產生糾紛原因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2、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範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一個分包合同中約定,由總包單位提供垂直運輸設備,但在具體施工時,總包單位只提供汽車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垂直運輸設備對工期的影響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無法完成工期目標,但汽車吊也屬於垂直運輸設備,因此,很難認定總包單位違約。造成履約範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範、不具體。分包合同訂立的質量完全取決於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大時,則訂出的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所有這些都在以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範文字》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爲。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合同法》272條,《建築法》2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5條都規定禁止轉包工程。施工企業在轉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處理?如果案件沒有訴訟到法院,或者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沒有發現違法轉包問題,施工企業違法轉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業,一旦產生爭議起訴到法院,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4條,《民法通則》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