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糾紛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糾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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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建築工程分包勞務糾紛有哪些

1、總承包企業與專業施工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 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爲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 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援。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援,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係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爲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樣合同將被認定爲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爲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種,其中要注意在進行分包的時候,首先要經過發包人的同意,若是擅自分包給他人完成,那就是違法的,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就是在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時候,還需要其他人同時具有相應的資質,不然的話也是會構成違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