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刑事可以先民事訴訟後刑事訴訟嗎

民事訴訟中,刑事可以先民事訴訟後刑事訴訟嗎
民事訴訟完後是否可以刑事訴訟
答案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於該條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精神損害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次,受害人物質損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權利受到侵犯或財物被毀壞。

因爲只能對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以這裏所講的人身權利僅指身體權、健康權等物質性的人身權,而不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精神性的人身權;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因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除了人身損害以外,財物被毀壞的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的上述規定,如果受害人的財物不是被毀壞而是被侵佔或非法處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關於這一點,《規定》在第五條作了詳細的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佔有、處置受害人的財產而不是毀壞其財產的話話,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賠。如果無法退賠,則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詐騙等案件,對於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而對於諸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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