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

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
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的關係是什麼啊
關於合同繼續履新與違約金的關係,我們認爲在堅持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繼續履行,這個問題屬於合同解釋問題。 1、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114條第3款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於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