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 勞動關係

高管 勞動關係
委派高管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我國有關法律沒有就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管理作出具體規定.根據目前的勞動關係管理實踐,委派人員勞動關係存在幾種模式: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受委派人員與委派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受委派人員與原單位和委派單位存在雙重勞動關係。不論是什麼模式,受委派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的承擔方由三者進行協商,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號)第十四條規定:“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着勞動關係,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根據法律規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所規定的構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