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一庭房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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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1、 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僞不承擔舉證責任。


2、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