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範圍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以上的條文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