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加故意傷害罪

聚衆鬥毆加故意傷害罪
聚衆鬥毆故意傷害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有下列情形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衆鬥毆的;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3,在公共場合或者交通要到聚衆鬥毆的,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4.持械聚衆鬥毆的。你說的情況很不明確。首先你親戚的這次打架是不是構成聚衆鬥毆罪?目前不能確定,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並且已經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那麼這次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就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會存在既沒有被告也沒有原告的情況。假設已立案起訴,那麼就你所說的,有人受傷,如果不構成重傷的話,做多就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或者拘役。但是如果,檢察院沒有立案起訴,那麼最終可能就不構成聚衆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判斷是要達到輕傷程度。如果僅僅是輕微傷則不構成犯罪。你說的雙方已經妥協,很可能就是按照民事案件的侵權案件處理的,不涉及刑法的判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