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業祕密被侵權

防止商業祕密被侵權
請問應該如何防止商業祕密被侵權?
如何防止商業祕密被侵權如下:商業祕密,又稱營業祕密,在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被稱爲“未披露過的資訊”。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根據該法第十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商業祕密。 上述法律規定是認定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法律依據。另外,對於行爲人在主觀上的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和《合同法》有關商業祕密的立法本意來看,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某一行爲是否侵犯商業祕密,我認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確定權利人是否存在該項有效的商業祕密。我們不僅應當弄清楚所稱的商業祕密的內容,還應當認真審查該項要求保護的資訊是否滿足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即是否具有祕密性,是否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有無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來確定該項資訊應否受到保護。由此形成訴訟糾紛的,人民法院一般委託鑑定部門或者鑑定人對是否存在商業祕密進行鑑定,在專業技術鑑定的基礎上,由法官依法確認該項經營資訊或者技術資訊是否受法律保護。第二,查明被控告的侵權人所掌握的該項商業祕密的來源。被控侵犯商業祕密的人,經常辯稱其商業祕密是透過合法途徑得到的,因此,查明其資訊的來源至關重要。在多數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權人有關資訊的來源,基本上也就可以確認侵權人是否採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祕密。第三,確認被控侵權人是否採用了不正當手段。這是確定被控侵權人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必要條件。只有侵權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正當手段主要有脅迫、利誘、盜竊等。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也屬於不正當手段。對於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祕密的,可以直接認定行爲人有過錯,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